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急诊)诊断史和住院病历号制度,建立同一患者的唯一识别号。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识别号与患者识别号相关联,可以同时使用识别号和识别号检索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由医疗机构保存门诊(急诊)病历的,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自病人最后一次住院和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根据《医疗机构病案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门诊(急诊)病案保管原则上由患者负责。医疗机构设有门诊(急诊)诊断日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诊(急诊)诊断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该医疗机构可以保存门诊(急诊)诊断日历。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职(兼职)人员接受复制病历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格式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患者本人,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病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与病人关系的法律文件、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是死亡病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死亡病人的死亡证明、死亡病人的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死亡病人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
4、如果申请人是继承人的经纪人在病人的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病人的死亡应提供有效的识别及其代理、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死者病人的继承人,代理的法律证书和法定继承人和委托书,该机构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有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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